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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.
20
繼承人為民法第
1138
條規定繼承順位,
配偶是當然的繼承人,其他的繼承人依照順
位分別為
1.
直系血親卑親屬(即子女、孫子
女等,不分男女,不分出嫁與否,也不分親
生或收養)。
2.
父母。
3.
兄弟姊妹。
4.
祖父
母。繼承人若拒絕被繼承人生前的一切權利
和義務,包括財產、債權和債務,或確定被
繼承人的債務超過遺產價值時,得依據民法
第
1174
條規定「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二個
月內」以書面向法院聲明「拋棄繼承」,同
時以書面知會其他繼承關係人你已辦理拋棄
繼承。如果其他繼承關係人也要拋棄繼承,
也需要依同樣手續申請。若其中一關係人未
申請,則會成為繼承人;亦得依據民法第
1154
條規定「在繼承開始(即被繼承人死
亡時)起三個月內」向法院聲明「限定繼
承」,就是繼承人所負的債務責任,以繼承
的全部財產為限,當財產大於負債時,清償
債務後多出來的財產即繼承人所有;若負債
大於財產,則以繼承財產做完全清償為限,
不足部分,繼承人無須繼續承擔,將可能的
「天上掉下來的債務」阻絕在門外。
兩個月後的一個清晨,林老先生一如
往常從公園運動回來,進到屋內卻感受不到
兒子預備上班的躁動急促,見兒媳婦睡眼緩
緩的走出房間「爸早!」「早!」林老先生
回應著,接著問:「他今天不用上班嗎?人
不舒服嗎?」媳婦回答:「沒有,他把工作
辭掉了,說要專心處理房子的事」「房子的
事
!?
」這時林老先生心裡頓時感到悵然若失。
半年後,他們搬進了現居的房子,他兒
子在這期間處分了
6
間林老先生林老太太移轉
給他的房子,花了近兩億在信義區買下這間
可以近距離觀賞
101
大樓的豪宅,位於
32
樓
高,頂樓,如今仍沒再找工作。
又到了晚餐,餐桌上依舊放著
100
元,林
老先生手中緊握著
100
元,坐下電梯,到了十
字街頭,這時該往左還是往右⋯
下一季 變動年代完美人生
2
—「稅賦上成
本的代價」⋯靜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