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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

No.

20

繼承人為民法第

1138

條規定繼承順位,

配偶是當然的繼承人,其他的繼承人依照順

位分別為

1.

直系血親卑親屬(即子女、孫子

女等,不分男女,不分出嫁與否,也不分親

生或收養)。

2.

父母。

3.

兄弟姊妹。

4.

祖父

母。繼承人若拒絕被繼承人生前的一切權利

和義務,包括財產、債權和債務,或確定被

繼承人的債務超過遺產價值時,得依據民法

1174

條規定「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二個

月內」以書面向法院聲明「拋棄繼承」,同

時以書面知會其他繼承關係人你已辦理拋棄

繼承。如果其他繼承關係人也要拋棄繼承,

也需要依同樣手續申請。若其中一關係人未

申請,則會成為繼承人;亦得依據民法第

1154

條規定「在繼承開始(即被繼承人死

亡時)起三個月內」向法院聲明「限定繼

承」,就是繼承人所負的債務責任,以繼承

的全部財產為限,當財產大於負債時,清償

債務後多出來的財產即繼承人所有;若負債

大於財產,則以繼承財產做完全清償為限,

不足部分,繼承人無須繼續承擔,將可能的

「天上掉下來的債務」阻絕在門外。

兩個月後的一個清晨,林老先生一如

往常從公園運動回來,進到屋內卻感受不到

兒子預備上班的躁動急促,見兒媳婦睡眼緩

緩的走出房間「爸早!」「早!」林老先生

回應著,接著問:「他今天不用上班嗎?人

不舒服嗎?」媳婦回答:「沒有,他把工作

辭掉了,說要專心處理房子的事」「房子的

!?

」這時林老先生心裡頓時感到悵然若失。

半年後,他們搬進了現居的房子,他兒

子在這期間處分了

6

間林老先生林老太太移轉

給他的房子,花了近兩億在信義區買下這間

可以近距離觀賞

101

大樓的豪宅,位於

32

高,頂樓,如今仍沒再找工作。

又到了晚餐,餐桌上依舊放著

100

元,林

老先生手中緊握著

100

元,坐下電梯,到了十

字街頭,這時該往左還是往右⋯

下一季 變動年代完美人生

2

—「稅賦上成

本的代價」⋯靜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