牙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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變動年
—
稅賦上
2
提醒一
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申報之遺產,
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財產外,若死亡前
2
年
內贈與配偶、民法第
1138
條、第
1140
條規定
各順位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,均視為被繼
承人之遺產,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;
但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於
死亡前已消滅者,或該贈與標的的法律有免
課遺產稅之規定者免併入!
提醒二
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,只要是剩
餘財產較多的一方過世,生存的一方得依據
民法第
1030
條之一規定,主張行使剩餘財產
差額分配請求權,可節省遺產稅。生存的配
偶可以自行向國稅局提出,無須再檢附全體
繼承人的同意書。
簡單的結論,從免稅額、扣除額的額度
和項目來看,選擇「死後繼承」確實有比較
多可扣抵的空間,但以贈與有每年
220
萬免稅
額的角度來看,「生前贈與」可以時間換取
空間,因此也為多數人運用的方式。
贈與的資產種類多以現金和房地產為主
要。現金的部分,多數父母在孩子年幼的時
期就開始分年贈與
220
萬到他們的帳戶,因
孩子無自主能力,父母通常還是會去運用那
些錢。再次提醒,會有被國稅局認定二次贈
與的疑慮;另外,雖然每年贈與
220
萬,透
過時間慢慢累積達有一定的金額,再加上孩
子長大後自己創造累積的部位,未來孩子要
稅目
移轉方式
贈與移轉 買賣移轉 繼承
土地
增值
稅
按一般稅
率
20%
、
30%
、
40%
核課
可享用自用住宅優
惠稅率
10%
免課
契稅
按房屋評定
現值
6%
核課
按房屋評定現值
6%
核課
免課
面對的稅賦問題,勢必更為嚴峻!而你只是
把稅賦的問題遞延給你的下一代,甚至下下
一代!為了避免這樣的情事發生,現金贈與
漸漸地為「保單贈與」所取代。關於房地產
的贈與,以下為常見的幾種樣態:
1.
按持份
分年贈與。
2.
以買賣方式。
3.
先現金分年贈
與再附買回。
4.
附有負擔的贈與。
5.
成立公
司轉為股權再行移轉。房地產移轉的成本除
10%
的贈與稅之外,土地增值稅、契稅、代
書的費用等為衍生的其他成本,尤其以土地
的漲價幅度往往超乎預期,再加上土地增值
稅
20%~40%
的高稅率,因此在房地產的部
分,越來越多數人以「死後繼承」的方式代
替「生前贈與」。
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,以繼承開始(被
繼承人死亡日)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前次
移轉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。
「成本」的代價是多數人在資產移轉
上考量的重點,只用金錢作為衡量標準;而
「人性」的代價往往被忽略,卻造成難以挽
回的悲劇!
下一季 變動年代完美人生
3
—「稅賦上人
性的代價」⋯靜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