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2
No.
18
法律問題
1
執行舒眠的人員資格:
舒眠本身其實就是鎮靜麻醉方式的一
種,屬於侵入性的醫療行為。因此該侵入性
的醫療行為,需由醫師執行,不得由診所設
置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
【
醫療法第
57.58
條】。倘若由助理執行業務則恐有違反醫
師法之嫌,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,擅自執行
醫療業務者,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
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
元以下罰金,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
【
醫師
法第二十八條】。
法律問題
2
執行舒眠的人員需合法報備
支援:
執行舒眠的醫師倘若非該診所的醫師,
譬如麻醉醫師,在執行舒眠業務時,是否需
要報備支援?根據醫師法,「醫師執業,應
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
之。但⋯⋯經事先報准者,不在此限」
【
醫
師法第八條之
2
】,「違反者⋯⋯處新臺幣二
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限期改善」
【
醫師法第二十七條】。倘若診所違反醫療
法,聘用未合法報備之醫師,亦有罰則處新
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
【
醫療
法第一百零三條】。
法律問題
3
舒眠的病歷記載以及藥物處
方開立:
關於舒眠的業務,醫師應製作有病歷
並簽名或蓋章(麻醉醫師)及加註執行年、
月、日,同時註記有治療、處置或用藥等情
形
【
醫師法第十二條】。同時對於所使用之
藥物以處方記載,上面須載明醫師姓名、病
人姓名、年齡、藥名、劑量、數量、用法及
處方年、月、日
【
醫師法第十三條】。違者
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
【
醫
師法第二十九條】。而醫療院所也有建立清
晰、詳實、完整病歷之責,並至少保留七年
【
醫療法第六十七、七十條】。違者醫療院
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
令限期改善
【
醫療法第一百零二條】。
圖四、
台灣北區成人與兒牙舒眠不同操作模式比例概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