牙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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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言:執業牙醫師的關鍵性選擇
自民國八十多年到昨日為止,我國行政法院對牙醫師稅務案件直
接相關的判決計有六十六件,其中,牙醫師敗訴為六十三件,勝訴僅
三件,且三件皆為同一人。偏高的敗訴率,凸顯了今日這場牙醫師稅
務講座的實質意義。本文以下將目前實務上最常見執業牙醫師稅務糾
紛統整為三大問題,期透過問題討論,使執業牙醫師對於稅務議題有
更全面了解(圖
1
)。
Q1.
是老闆?還是員工?
如果你是位老闆,年度報稅時,要申報個人的「執行業務所
得」;但如果是位受僱員工,是申報個人的「薪資所得」。前者可以
先扣除執行業務上所產生之林林總總的各項支出費用(例如業務所房
租、器材設備、藥品材料、受僱人員薪資、差旅費等);後者根據所
得稅法,享有薪資所得
12.8
萬元的最高扣除上限(圖
2,3
)。
是老闆還是員工,繳稅金額大不同
採用不同的所得類別申報,繳稅金額可能天差地別,茲舉下例說
明(圖
4
):
例子中,如果林醫師經國稅局認定為老闆,那麼他為工作提神所
喝的咖啡、出國再進修的差旅費、開車來回診所工作的汽油錢等執行
牙醫師的選擇
—稅務的妥善規劃之道
黃英華會計師
財政部賦稅署
2014
年迄今
著作《稅法上不當得利及租稅行政程序重開》(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研究報告獎)
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
國立台灣大學會計學系學士、會計學系研究所碩士
牙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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