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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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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,全年度加總的五十八萬
元都可以申報扣除;再扣掉法定免稅額及其他
扣除額之後,林醫師全年淨所得為
5.6
萬,以
最高稅率
40%
計算,他必須繳稅
2.24
萬元。
但如果林醫師經國稅局認定為受僱員
工,那麼這五十八萬元的業務支出費用都要
自行吸收,其薪資所得扣除所有法定免稅額
及上限
12.8
萬元的薪資所得扣除額以後,年度
淨所得就是
50.8
萬元,以最高稅率
40%
計算,
他必須繳稅
20.32
萬。
實務糾紛
同一個人以不同的所得類別報稅,繳納稅
金可以相差十倍之多,這就是稅法的「奧妙」
之所在,由此便衍生出一個常見的實務糾紛:
你是老闆還是員工?老闆,在稅法上的詞語,
為「執行業務所得者」,定義是「以技藝自力
營生者」,換句話說,是以技藝謀生而自負盈
虧者。問題是每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難道都不
是以技藝自力營生嗎?
簽署「合夥契約」就是合夥人,其所得就
是「執行業務所得」?
一般而言,國稅局是從「經濟特性」和
「法律特性」兩方面,來判斷納稅人是老闆
還是員工。為了符合執行業務者的「法律特
性」,實務上許多醫師和診所都簽有所謂的
「合夥契約」,主張自己具有「合夥人」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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